取保候审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发表时间:2024-10-08 13:56: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3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取保候审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人认为,案件还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嫌疑人家属或者律师应该还可以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但实际并非这样的。
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没有权利主动变更羁押措施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不会再受理取保候审申请了。
如果在逮捕之后要办理取保候审,律师不应当再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了,而是应该向检察院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一个独立的审查程序,需要经历立案阶段。
律师所提交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就是为了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案程序。
申请案件范围:
申请案件范围为全部在办羁押案件。重点案件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案件、当事人申请案件。
限制申请的情形: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初审后一般不予立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除外:
1.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
2.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3.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的;
4.系累犯或者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5.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系被通缉到案或者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而被逮捕的;
7.其他不宜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受理及审查部门: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受理部门为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查部门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答复:
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所需材料
1、《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需包含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及依据;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及申请时间。
2、身份证明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材料
证实犯罪嫌疑人没有羁押必要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材料
委托律师代理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其他相关材料。
应当或可以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三)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五)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六)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七)过失犯罪的;
(八)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九)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十)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十一)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十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十三)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四)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五)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六)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
有了这个程序,不代表申请了就一定能取保候审,大部分情况下会被驳回申请。符合以上情形的有机会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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