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种类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表时间:2024-10-26 13:32: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9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种类和法律规定是什么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罪辩护的概念是什么
无罪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无罪的辩护,以期获得被告人无罪的判决结果;或辩护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意见,以期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无罪辩护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该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既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又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该无罪推定原则意味着任何人在被法院宣告有罪前都是无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非法言词证据据。
上述规定表明以刑讯逼供等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将遭到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该规定明确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要达到“确实、充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此作出了释义),否则,疑罪从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罪辩护既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之一,又是辩护律师的职责之一。
无罪辩护的方式有几种
无罪辩护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行辩护:被告人自己对指控进行辩驳的诉讼行为。
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作为辩护人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
无罪辩护涉及的情形有哪些
无罪辩护涉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事实上的无罪,即犯罪行为未发生。
2、程序性无罪,如违反程序规定导致的无罪。
3、法律上的无罪,如犯罪主体不适格等。
4、证据不足或存在合理怀疑,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
5、刑事责任已消灭,如已过追诉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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