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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案件的类型及条件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5-01-16 08:21:4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5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的“不起诉”是指检察院对公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或者自侦案件审查完毕后,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认为没有必要起诉,决定停止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程序。基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特殊情况的不起诉(经最高检核准后的不起诉、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对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指的是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或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特定情况下,检察院收到公安或监委移送案件后,经审查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退回公安或监委补充侦查或补充调查。再次收到移送案件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检察机关收到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调查的案件,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条第四款规定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中,何为证据不足?

  参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3、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哪些情况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笔者整理如下: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9、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定罪名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有特定的可以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例,如果案件当事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一直坚持教育、挽救为第一要务。与此相呼应,我国少年司法理论界也在坚定推行未成年人保护主义的刑事司法理念。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针对未成年人有特定的不起诉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刑事政策。在这一刑事政策理念的指导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一直以来都侧重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宽容与保护,无论是未成年人犯罪审判还是刑事执行,均体现出非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和轻缓化的特征。

  5、对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因此配套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需要明确的是,精神病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免除法律责任。法律对精神病人的犯罪行为有着严格的评估标准,这些标准主要依据于精神病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即使是被确诊为精神病的患者,如果在犯罪时仍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他们依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5、特殊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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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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