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报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工作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5-01-23 12:01:2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次刑事报案需要准备的材料和准备工作有哪些
一、文书材料
一份主要犯罪事实说明(时间、地点、什么人、什么事、造成什么危害后果,可以是人身损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失)。
一份证据清单(包括1.诊疗证明——证明人身损害,如果立案了侦查机关还会做专门的伤情鉴定2.转账记录——证明财产损失。3.其他案件有关的材料。)
因为搜集刑事证据是办案机关的职责,所以一般被害人只用提供相关的犯罪线索即可,不必事无巨细。
二、选择有审查管辖权的公安
拿到案件材料后,办案机关最关心就是管辖问题。即这个案子归我们管,还是其他地区派出所管。一般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派出所有三种,1.犯罪行为地2.犯罪结果地3.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注意不包括被害人所在地派出所。
如果经审查,没有管辖权,则会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如果认为有管辖权,则决定受案。
三、公安决定受案后应当形成的书面材料有哪些
1《接报案登记表》(主要记载报案人,线索来源,报案原因,接待民警等情况),这张表形成后,后期会归入卷宗当中。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记载报案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信息等)
3《受案回执》(记载后续查询案情办理情况的方式、途径)
受案拿到材料后,派出所会将案件材料转交给刑侦、经侦等侦查人员,由刑侦、经侦等进一步审查是否立案。
只有立案后,才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注意派出所的一般民警是不负责审查立案的,受案不等于立案
四、立案
经侦、刑侦人员审查完案件材料,觉得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出具《立案决定书》,载明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和涉嫌的罪名;不符合,则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完成立案,才意味着刑事程序正式启动,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传唤、拘传、拘留、逮捕、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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