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部损伤重伤二级之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发表时间:2020-11-27 11:06:22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72次本条款中规定了四个鉴定内容:咽部穿孔;咽后区穿孔;喉穿孔;气管穿孔。以上的四个器官损伤性穿孑L都是独立的内容,不需要都达到穿孑L。关于穿孔的理解可以参考医学上的定义,如果该器官没有一个开放性通道与本器官外界相通的,就不能认定是达到了穿孔。因此这四个器官的挫裂伤、挤压伤、烧伤或烫伤、化学性腐蚀伤及针刺形成的小穿孑L都不能认定为法医学意义上的器官穿孔。
但是本条款中的要求是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不要求伤后有无后遗症,只要是伤后出现这些器官中的一个器官有穿孔的,就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 在鉴定时并不需要等医疗终结后,而是伤后也可以鉴定,为了鉴定的科学正确,防止伤后再度恶化出现并发症及严重后遗症时,原则上应当在医疗终结后再鉴定。如果医疗终结后穿孔的器官出现严重的并发症或后遗症,达到功能严重受损要用其他相关的条款进行鉴定。
由于医学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器官的穿孔及断裂修复已经不是难题,本条款中的器官发生穿孑L后也是可以修复的,但是本条款的鉴定条件并不是以损伤后的修复为准的,所以治愈后的情况不能作为鉴定的条件。此观点在本标准的总则中已经说明,不能因为临床治愈而减轻损伤程度。
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损伤后导致严重感染、严重狭窄、严重功能障碍或功能丧失的,也就是出现严重的后遗症的,可以不适用本条款鉴定,而是根据后遗症的程度适用本鉴定标准中的专门条款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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