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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损伤重伤二级之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并有遗留呼吸困难

发表时间:2020-11-27 11:06:1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1次

  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并有遗留呼吸困难(3级)

  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和严重度的呼吸困难相同),这是本条款所规定的最低下限(达到呼吸困难3级:稍活动,如穿衣、谈话即气短),达不到该标准的不能引用此条款,如果呼吸困难超过此标准的也不能引用此条款(也是本标准中所规定的最高限值),而要引用本标准中相关条款进行鉴定。

  此是损伤后的呼吸功能障碍,无论是损伤当时或者是损伤后的后遗症的轻重如何,只要是在医疗终结后达到呼吸困难3级的就适用本条款。如果是伤后出现短时间的呼吸困难4级的,不能认为是后遗症,暂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

  喉部损伤的后遗症有多种,本条款所要求的就是达到严重程度的呼吸困难这一种情况c另外喉有严重外伤遗留瘢痕性狭窄,可出现声嘶、喉鸣和呼吸困难等症状,不能引用本条款鉴定。

  1.声门上区狭窄:表现为会厌和室带粘连,也可与咽侧壁粘连,喉前庭瘢痕形成,喉上口狭窄,声带多属正常。

  2.声门区狭窄:为声门前部或后部蹼。单纯声门狭窄临床比较少见。

  3.声门下区狭窄:为声门下区环状狭窄或完全闭锁,声带正常或活动受限,部分患者同时伴有气管狭窄。

  4.跨声门狭窄:为狭窄累及声门区、声门上区和声门下区,多因颈部外伤所致。

  呼吸困难是指患者感到空气不足、呼吸费力;客观表现呼吸运动用力,重者鼻翼扇动、张口耸肩,甚至出现发绀,呼吸辅助肌也参与活动,并伴有呼吸频率、深度与节律的异常。

  一、呼吸困难临床分类

  临床上呼吸困难可分为中枢性呼吸困难、阻塞性呼吸困难、血源性呼吸困难、心脏性呼吸困难及官能性呼吸困难。因喉病变所引起的呼吸困难为阻塞性呼吸困难。

  广义者指呼吸器官(口、鼻、咽、喉、气管、支气管、细支气管及肺泡)的任何部位发生狭窄或阻塞,阻碍气体交换而引起的呼吸困难。狭义者系指气管以上的呼吸道发生狭窄或阻塞所引起的呼吸困难。广义的阻塞性呼吸困难的表现形式,视主要病变所在部位而定,常表现为呼吸加深或变浅,吸气时相或呼气时相延长,或二者同时延长,辅助呼吸肌也参与活动。阻塞性呼吸困难可分为下列两种主要类型:

  1.吸气性呼吸困难主要表现为吸气运动加强、吸气时相延长,故吸气深而慢。这一方面由于气道狭窄,吸气时空气进入肺泡的速度减慢,经肺牵张感受器引起的反射性吸气抑制延迟;另一方面由于肺泡扩张变慢,肺牵张感受器产生一定的适应,即其兴奋阈值提高,只有当肺泡更充分扩张时,其发放的冲动才能引起吸气抑制,所以使呼吸变深变慢。

  2.呼气性呼吸困难主要表现为呼气运动增强,呼气时相延长,呼气由被动动作变为主动动作,辅助呼气肌也参与呼气动作,吸气运动稍为加强。呼气时可伴有哮鸣声。

  二、喉阻塞

  1.临床常见原因

  临床上引起喉阻塞的主要原因有:喉部异物;喉部肿瘤;喉部感染;喉部外伤;喉部灼伤;两侧声带外展肌麻痹;喉痉挛;喉水肿;鼾声皱襞;急性会厌炎或会厌脓肿。

  2.喉阻塞的主要临床表现

  吸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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