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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四肢损伤重伤二级之足趾离断或缺失

发表时间:2020-11-27 10:20:3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0次

  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此两条款主要是规定一足和两足足趾的缺失或离断。对足趾的离断的判定要客观,首先是要有骨的离断,再者是神经和血管的离断,关于软组织是否需要离断存在争议,但如果只有少量的软组织牵连也应当视为离断。

  如果缺失或离断了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两趾,或者是缺失或离断除第一趾外的其余4趾,则这只足的功能基本上丧失了80%以上;如果两足缺失5趾以上,则伤者同样会丧失足功能80%以上。

  在案件鉴定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执行标准,准确判断足趾的缺失或离断。足趾除第一趾外,其余各趾均由3个趾节组成,即远节趾骨、中节趾骨、近端趾骨。该条款制定的本意是要这3节趾骨皆缺失或离断,方可构成一趾的缺失或离断。但是损伤是千变万化的,不可能损伤皆发生在趾间关节上,也可能趾骨只缺失一部分,如何掌握这一部分趾骨缺失的标准十分重要。如果掌握得不准确,可能会把重伤鉴定为轻伤,或者是把轻伤鉴定成重伤。

  临床诊断及损伤程度评定要点:

  1.有明确的足部损伤史,损伤包括机械性、化学性、物理性和生物性,也包括损伤后坏死、感染性缺失;

  2.足趾形态上的缺失或离断;

  3.X线拍片有助于确定缺失或离断的平面;

  4.必需时也可以作CT扫描检查;

  5.该两条款只是对缺失或离断的规定,足的功能检查、畸形愈合不在本条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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