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柱四肢损伤重伤二级之一足第一趾与其它趾离断或缺失
发表时间:2020-11-27 10:19:5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51次一、 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本条款规定的是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缺失或离断,是指第一趾完全缺失或离断,并且一定要有相连的跖骨也缺失或离断。本条款鉴定时比较难界定的就是相连的跖骨的缺失或离断的程度,因为本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完全缺失或离断(规定的本意是完全缺失或离断)。笔者认为只要是跖骨缺失或离断达2/3以上的,即可类推为完全性。因为在司法实践中不可能正巧在跖骨的近侧关节处缺失或离断,严格执行标准是对的,但行为人不可能按标准去实施伤害。
如果缺失了一足第一趾和其相连的跖骨,这一只足的功能基本上丧失了大部分。因为一足的第一趾和其相连的跖骨构成了足弓的主要框架。
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是和第一趾相连的跖骨缺失,但是也要对这个缺失有个界定标准。笔者认为,与趾骨相连接的跖骨关节面皮质撕脱或缺失不应视为缺失,应该是跖骨部分缺失后露出骨髓腔方可真正的构成部分缺失;如果缺失小于50%的可以评定为部位缺失;缺失大于50%以上的为大部分缺失;缺失超过大部分的为全部性缺失。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条款鉴定,没有规定的才可以用此类推性规定鉴定。
本条款规定的损伤要在医疗终结后鉴定,因为离断或缺失后有可能发生坏死而加重缺失的程度,所以在鉴定时要注意此点。
二、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本条款规定得比较明确,在鉴定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条款中规定的是一足,不是双足,如果是双足损伤后缺失或离断的,是不可以合并相加计算的。只要是一足有3趾及相连的跖(楔)骨缺失或离断的(不含足拇趾),就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本意。
对于足趾的功能分配比例可以参考以下医学通用标准:
1.拇趾功能占一足5趾功能60%,其余4趾各占10%;足趾各趾节以远缺失致相应趾功能丧失百分比,参照对应的手指指间关节。
2.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
(1)足弓结构完全破坏:足的内、外侧纵弓和横弓结构完全破坏,包括缺失和丧失功能;
(2)足弓1/3结构破坏或者2/3结构破坏:指足三弓的任一或者二弓的结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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