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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0: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63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关于审判组织,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不能进行独任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以防止因固有观点的影响,妨碍再审的有效纠错。

  2.关于审理程序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均规定:“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关于是否开庭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再审开庭规定》中对此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同时,该《再审开庭规定》中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未对哪些情况下必须开庭或者可以不开庭的问题进行全面规定,只在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对此,可以理解为原则上都要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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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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