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在审理方式上有何要求
发表时间:2017-11-10 13:00:3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43次1.关于审判组织,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不能进行独任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以防止因固有观点的影响,妨碍再审的有效纠错。
2.关于审理程序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均规定:“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3.关于是否开庭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再审开庭规定》中对此提出要求:“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同时,该《再审开庭规定》中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规定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未对哪些情况下必须开庭或者可以不开庭的问题进行全面规定,只在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对此,可以理解为原则上都要开庭审理。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