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是否都要派员
发表时间:2020-11-29 21:42:25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2157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庭审理的基本结构应由控、辩、审三方组成,这也是刑事事实的基本特征。对于公诉案件,应有检察机关派员出庭。一、二审如此,再审也应如此。然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个别地方的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既影响了法庭审理的严肃性,也不利于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因此,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百四十五条中专门增加了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此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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