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发表时间:2020-11-29 21:42: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92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是否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学界传统的观点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第二审程序,它体现了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方针,重新审理后可以减轻被告人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
然而,近年来,不断有的学者提出,不仅上诉不能加刑,而且再审也不应加刑。理由如下:第一,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立宗旨,主要是救济被错判的原审被告人,如果规定再审后可以加刑,这就会使他们顾虑重重,不敢申诉,从而使错案难有纠正的机会,有违设立审判监督程序的初衷。第二,再审不加刑是确保上诉不加刑真正得以贯彻的一道屏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变相加刑,将量刑偏轻的案件在第二审维持原判后,再启动再审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罚。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值得研究。第三,再审不加刑符合国际上的刑事诉讼发展趋势。当前世界诸国刑事诉讼法典,大都规定了再审程序不得恶化被判决人的诉讼地位。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二条条规定:“再审后不得审判比原判决刑罚更重的刑罚。”有些国家即使允许再审加刑,也规定十分严格的条件,如原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再审的申请是由公诉被告人单独提出的或者是检察官为公诉被告人的利益提出的,或者是公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在原判决判处刑罚的种类和量刑方面不得作出不利于被判刑人的变更。”
应该说,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是所有的再审案件均不能加刑。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被害人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判刑罚过轻的,应当可以加刑。基于此,《再审开庭规定》中指出: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果不开庭审理,或者是共同犯罪案件的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再审法院也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吸收《再审开庭规定》的合理内容,在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这样规定,不仅清楚明确,而且表述更加简单、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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