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一律都要立案再审?
发表时间:2017-11-10 12:59: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39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一律都要立案再审?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前述规定,人民检察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再审,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须符合立案再审的条件。
实践中,存在一些不符合立案再审条件抗诉案件,造成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产生分歧,既不利于案件的依法妥善处理,同时也带来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商后,在《抗诉案件再审规定》第一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三)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
(四)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吸收了《抗诉案件再审规定》的合理内容,同时在此基础上进行整合、完善,并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而不再限于“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规定,作出了调整,将处理情形由原来的四项改为了三项,显得更加紧凑、科学。新的规定为:“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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