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开庭审理再审刑事案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2:58:3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74次根据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及《再审开庭规定》的规定,审理再审刑事案件的程序大致如下:
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
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在审判长主持下,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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