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5:2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57次作为证据种类之一,鉴定意见只有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在这一过程中,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利于鉴定人增强的责任心理,避免提供鉴定意见的随意性、甚至是虚假性;而且,通过控辩对鉴定人的交叉发问,以及审判人员对鉴定人的发问,有利于法庭对证人证言的调查核实,贯彻法庭审理的直接、言词原则。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人进行交叉询问,保障诉讼参与主体的质证权,是审判公正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公诉方和辩护方举证实力相差悬殊的背景下,保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对自己不利鉴定意见的质证权就更为重要。然而,如果鉴定人不到庭作证,对于对被告人不利的鉴定意见,被告人和辩护人无法向鉴定人发问,无法有效行使应有的质汪权,甚至可能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被采信。最终的结果自然是对公正审判的背离。
实际上,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颁布后、实施前的过渡期内,司法机关已经在试行鉴定人出庭作证。实践表明,通过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鉴定的流程和理由,回答控辩双方和法官的提问,有助于诉讼参与各方更加全面地了解鉴定意见的,更为信服地排除对鉴定意见的怀疑,有利于庭审的顺利进行和对案件事实的查证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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