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5: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4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诉讼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与证人出庭作证条件不同,应当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的范围要广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对于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不要求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即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律之所以对鉴定人出庭的条件作出有别于证人出庭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基本都有重大影响,有的甚至是定案的关键;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尽量通过庭审质证解决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的疑问,避免当前普遍存在的重复鉴定进而严重影响案件认定和裁判效果问题。司法实务中,宜深刻认识立法精神,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就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此外,实践中有必要研究的问题是,对于某些鉴定意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从而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对此,我们持肯定态度,认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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