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诉讼法解释解读-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
发表时间:2021-12-16 12:00:5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2次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我们来看第二条是关于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相关的办案机关来管辖,地域管辖是司法管辖的基本原则。
如何理解犯罪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犯罪地包刊犯罪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那么基于文字简练的考虑,这次我们把犯罪地就直接概括为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再强调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这样两种具体的标准。
更重要的是第二款的规定,因为第二款它是考虑到这些年来往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根据之前相关部门的统计,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案件都涉及到网络的使用,或者主要体现为网络犯罪的方式。所以考虑到网络犯罪它的地域管辖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的完善。所以在已有的第二款规定的基础之上,这一次司法解释做了进一步的优化。
对于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我们看它是这样来调整的,首先把案件的范围,也就是犯罪的范围做了一个扩展。之前的规定是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这次把它修改为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由之前的利用调整为现在的主要利用,那么毫无疑问就拓展了计算机网络犯罪他的这个关于地域管辖的案件的范围。关于网络犯罪它的犯罪地我们应当如何理解?那么这次的修改、调整的幅度还是比较大的,之前的规定是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这是第一块的规定。那么现在调整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者所在地,做了一个相应的限定,把它限定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做了进一步的限定,这是第一点修改。
第二点修改是之前的规定所强调的是被害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那么这次把它进一步规范的表述为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就是像之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调整为目前的信息网络系统。第三点是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这是之前的规定。现在把它调整为犯罪过程中被害人,被告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仍然做了一个限定,强调是在犯罪过程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
最后一点是在之前的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扩展为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那么概括起来就会发现,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时的犯罪,他的犯罪地的界定几个基本要素,有的是做了扩张,有的是做了限定,主要考虑是适应目前网络犯罪不断发展变化的一个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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