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的回避事由
发表时间:2017-10-13 13:54: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98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审判人员的回避事由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回避的事由,即审判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审判的具体情形。关于审判人员回避的具体情形,大致如下:
1.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具体包括如下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②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2.审判人员违反规定,有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1)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3)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3.审判人员由于工作原因参与过刑事诉讼的其他活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如果调至人民法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①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一审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审理。理由是,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进入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后,由原合议庭审理,固可提高效率,但似难避免先人为主问题,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经研究认为,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对案件情况比较熟悉,清楚发回重审的原因。因此,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次进入二审程序或者复核程序后,由原合议庭审理,不会影响司法公正,而是能更好地审查一审法院是否解决了原来存在的问题,重新作出的裁判是否合法、合理,可以兼顾公正与效率。因此,未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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