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阶段回避申请权的告知
发表时间:2017-10-13 14:16: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35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审判阶段回避申请权的告知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了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效行使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确保审判公正,人民法院有义务在审判阶段告知当事人回避申请权,以便于更好地行使该项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并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名单。”具体而言:
1.在开庭以前,如果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了解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上述人员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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