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间接证据定案规则
发表时间:2017-10-13 14:23: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2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间接证据定案规则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②刑事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在部分案件未能收集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需要通过间接证据判断案件认定犯罪行为是否系被告人实施,对被告人作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相对于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案件的主要事实便可确认的过程而言,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推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求各项间接证据被查证属实,而且要求各项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认定案件事实的完整体系,最终依据逻辑推理规则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必然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以确保定案的准确。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司法实务部门对于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总结出了规则,而证据学界也进行了理论论证和总结,相对比较成熟。《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针对办理死刑案件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在第三十三条对间接证据定案根据作出了明确。为了更好地对所有刑事案件作出规范,《解释》第一百零五条吸收了上述规定,对依靠间接证据定案规定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①: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特别是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中,如果某项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会影响到整个证据体系的可靠性,进而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错误。因此,要格外注意对每项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依照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确定其真实性,为依靠间接证据定案鉴定良好的基础。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在对每项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查证属实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审查各项间接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审查其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无法解释疑问。当发现间接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时,需要进一步判断矛盾是否可以排除,排除掉虚假的证据。而发现间接证据之间存在疑问,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合理解释排除疑问的,可以采信,否则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靠间接证据定案,要求各项证据查证属实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疑问,这是质的方面的要求,而认定被告人有罪还要求各项间接证据具有量的要求,即彼此之间形成完成的证明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在证据证明。①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依靠各项间接证据形成的完整证明体系进行逻辑推理,得出的只能是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的唯一结论,且足以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对证明标准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过程中的进一步强调。只有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而只有对所认定的事实排除合理怀疑的,才能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依靠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是排除被告人以外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才可以认定为足以排除合理怀疑。需要注意的是,起草过程中,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表述相一致,这里未使用《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表述,而是修改为“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最后,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要求既符合逻辑规则,还要符合经验判断。如果运用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体系本身不符合通常的视为过程与客观规律,或者虽然各项证据之间的体系形成本身符合逻辑和经验,但运用这一体系得出的结论有违逻辑和经验,都不可以用于定案。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推理和思维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反复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和推理的逻辑性,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推理的严密性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即使如此,相对于依靠直接证据定案而言,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在可靠性程度上仍然略显不足,特别是容易受到具体适用过程的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专门规定:“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判处死刑应当特别慎重。”这一规则仍然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切实遵守,而且,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对于全案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也应当持审慎的态度,避免出现疏漏,以求最大限度地确保刑事案件的质量,确保裁判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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