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辩护罪轻之辩之行为方式辩护法:占有型犯罪-使用型犯罪
发表时间:2017-10-10 19:40: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5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辩护罪轻之辩之行为方式辩护法:占有型犯罪-使用型犯罪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于以财产为对象的犯罪而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占为已有的心态,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正如前文所说,在这类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要件内的要素,能够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试图变他人所有为自己所有,改变财产的权利属性,没有归还的打算。在这种心态支配下,会任意处置他人财产,造成的后果也相对更为严重。以非法使用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人并非要改变财产的权利属性,而只是暂时地使用他人财产,具有用后返还的打算。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行为人会妥善处置财产,多数系因为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返还。主观目的不同,导致行为人主观恶性存在较大差别,在立法上体现为法定刑的差别。对于以占有为目的的犯罪,法定刑相对较高,最高刑能达到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部分罪名还有死刑。以使用为目的的犯罪,法定刑相对较轻,最高刑只到10年有期徒刑,有的罪只有7年有期徒刑。
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会仅凭其供述,而是根据客观行为来分析判断。这种分析判断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实践中会存在分歧。辩护刑事律师在此类案件中,应重点关注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对于本来只是使用型犯罪,而公诉机关指控了占有型罪名的,要全力争取罪名的变更。主要的方法是分析论证的方法。因为认定为占有型犯罪,需要公诉机关证明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辩护人要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基础上分析出证据达不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标准。如有可能,收集调取反向的证据。
根据刑法规定,具有这种“占有·使用”区分关系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贪污_挪用公款。贪污罪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没有归还打算。挪用公款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暂时使用公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辩护刑事律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挪用公款的犯罪,如果被告人否认挪用的事实,一旦法院认定挪用的事实成立,则会以贪污罪论处。因为被告人否认挪用的事实,显然已不再具有归还的打算,从而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针对挪用公款的指控,辩护人需要根据证据情况实事求是的辩护,不可盲目否认事实。对于贪污罪的指控,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选择做挪用公款罪的辩护,主要从被告人得到公款的手段、获取公款的目的、公款的去处等方面辩护。如果被告人只是取得公款,而没有采取平账、冲账等方式掩盖消除罪证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贪污。
2.职务侵占一挪用资金。这种案件和贪污与挪用的区别一致,只是主体不同而已。,
3.集资诈骗_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罪都是采用公开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只是手段,没有返还的打算。后者集资目的是为了使用,从而获利,然后返还。这类案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从法院的角度认定集资诈骗也较为慎重。对于集资诈骗的指控,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行为,有一定的支出,就可以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哪怕这种支出和收到的集资款不成比例。
4.贷款诈骗斗骗取贷款。二罪都是采用欺骗手段获取金融机构贷款,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贷款的方式实施诈骗。后者具有贷款的目的,只是为了顺利获得贷款而采用了虚假的手段,最终有归还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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