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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罪轻之辩之主体身份辩护法:特殊主体_ -般主体

发表时间:2017-09-21 15:54: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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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辩护罪轻之辩之主体身份辩护法:特殊主体_ -般主体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特殊主体和一般主体。对于特殊主体的犯罪而言,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如果没有该身份,则不构成该罪。对于客观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实,不同的犯罪主体,刑法设置的法定刑不同,量刑结果不同。辩护刑事律师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主体身份,根据不同罪名的法定刑关系,确定辩护思路。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同的时期,罪刑关系可能会有所不同。比如,占有某单位财物10万元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如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构成贪污罪,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非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没有特殊身份,而是通过盗窃所得,则构成盗窃罪,应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法律、司法解释关于这几个罪定罪量刑标准有所变化,则辩护人需要考察孰轻孰重,避免乌龙辩护。
        主体身份辩护法,主要适用对象包括:  
        1.贪污斗职务侵占一盗窃、诈骗等
        这些罪名有时在客观方面相同,区别仅在于主体不同。从理论上说,对于同样的犯罪金额,盗窃、诈骗等犯罪量刑应该最重,贪污罪次之,职务侵占罪最轻。因为盗窃、诈骗等犯罪属于天然犯罪,影响社会治安,也影响群众的安全感,犯罪机会大,成本低,法定刑配置应相对较重。贪污罪只有特殊人员才能实施,与群众安全感的关系较小,但同时侵犯了廉政制度,法定刑中等。职务侵占罪一方面只是特定的人员才能实施,犯罪对象也特定,不影响社会治安:另一方面犯罪客体也只是公司企业的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有限,所以法定刑配置应相对较轻。对于这几个罪的辩护,刑事律师应当关注当时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区分出量刑的轻重,决定如何辩护。与之相对应的,还有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之间的罪刑关系。
          2.受贿_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两罪的客观方面一致,区分的标准主要在主体,同时兼顾从事公务的情况。同一主体,在不同的场合,从事不同的行为,存在构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种可能。辩护刑事律师需要领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属于特殊主体犯罪,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其他公司企业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虽然能够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定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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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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