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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质证意见应当结合证据种类特点和具体证据内容质证

发表时间:2017-10-01 13:04: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5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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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证据类别,都有其自身的一般规律和特点。比如言词证据,作出言词证据的人与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及该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和诚信度都会影响该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对于鉴定意见,除了鉴定人与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是否有利害关系外,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目前的科技水平是否能够解决相关的专门性问题、鉴定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科学,都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所以,在质证时,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准确把握不同种类的证据的一般特点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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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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