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质证意见应当结合示证方式质证
发表时间:2017-10-01 13:05: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88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质证意见应当结合示证方式质证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目前,辩护刑事刑事辩护律师能否在庭审前看到公诉人所有的证据材料,还取决于公诉人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的数量。如果公诉人移送了全部证据材料,在庭审前,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看到全部证据材料,可以认真分析这些证据,做好质证的充分准备;如果公诉人只是移送部分证据,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没有移送的证据就无法提前分析,只能在庭审中即时质证。
在出示证据时,有的公诉人总结证据内容,不宣读证据的全文。这种情况下,刑事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公诉人总结是否准确、全面。如果公诉人总结不够全面、准确,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在质证前指出来,有必要时,应当请求公诉人宣读。如果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很关键,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在质证前宣读,然后发表质证意见。质证时,要有的放矢,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在放“矢”前,要让公诉人把“的”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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