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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质证意见应当结合示证方式质证

发表时间:2017-10-01 13:05: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8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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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辩护刑事刑事辩护律师能否在庭审前看到公诉人所有的证据材料,还取决于公诉人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的数量。如果公诉人移送了全部证据材料,在庭审前,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看到全部证据材料,可以认真分析这些证据,做好质证的充分准备;如果公诉人只是移送部分证据,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对公诉人没有移送的证据就无法提前分析,只能在庭审中即时质证。

  在出示证据时,有的公诉人总结证据内容,不宣读证据的全文。这种情况下,刑事刑事辩护律师要注意公诉人总结是否准确、全面。如果公诉人总结不够全面、准确,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在质证前指出来,有必要时,应当请求公诉人宣读。如果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内容很关键,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在质证前宣读,然后发表质证意见。质证时,要有的放矢,刑事刑事辩护律师在放“矢”前,要让公诉人把“的”亮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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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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