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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为什么针对鉴定意见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上)

发表时间:2017-10-15 16:57: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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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鉴定意见既不是物证,也不是书证,是言词证据,刑事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对言词证据进行质证其合法性相关性。

  鉴定意见仅仅是一种意见而不是定案结论。原因在于:首先鉴定人所提交的鉴定意见仅为证据材料,非定案依据。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仍然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且可以排除非法的鉴定意见。再次,针对同一个问题,可能存在几个不同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最终只能采用一份。

  因此,专业刑事律师对鉴定意见有很大辩护空间,实体理由如下:一、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处于初始阶段,无经验;二、个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可能受到利益驱使而做出不公正的鉴定;三、有的鉴定意见(如精神病鉴定)缺乏明确的科学界限;四、随着时代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部分分支学科的理论已经发生变化,有些鉴定方法陈旧,甚至不符合鉴定规范程序的要求,有些鉴定设备落后,不能鉴定出具体指标数值,更不能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五、可能存在因为当事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不全面,或有人为因素而导致鉴定出现错误或偏差;六、部分社会鉴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水平整体上还不能适应司法鉴定的要求;七、鉴定意见存在和案件事实不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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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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