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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为什么针对鉴定意见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下)

发表时间:2017-10-15 16:57: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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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经验,对鉴定意见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发表质证辩护观点

  一、鉴定人有无无法定资质,无相关专业技术或职称或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人资质证书展示,律师应一一核对。

  二、 检材、样本来源是否不明。检材的真实性,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检材是否与相关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堪验检查笔录相符;实际中很多案件是没有提取笔录的,往往是跟勘验检查笔录放在一起的,无单独的提取笔录,此应作为律师办案的重中之重。

  三、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如酒驾,抽血血检,尿检,送的材料不一致。

  四、鉴定时间对鉴定意见的影响。如迟发型颅内血肿受伤后三周才出现,当时不可能出现。

  五、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足。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某些鉴定鉴定意见一定要找它不合法的地方,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甚至是缺乏客观送检材料不足或者不存在依据的瑕疵。

  六、不同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一致。要认真甄别、有所取舍,要看检材交全没有,律师要从中发现问题。

  七、鉴定程序违反规定,不能私下接单。例如是否存在检材的保存、传递、保存、处置的方法不当,女性妇科检查是否有女性鉴定人员;精神病人鉴定是否有监护人。

  八、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要求。

  九、待证事实与鉴定意见是否关联。

  十、鉴定文书是否缺少形式要件 。委托事项与鉴定的事项不一致,重置购买价值相差很大。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如鉴定意见中有前置条件为公安机关核实为钝器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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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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