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为什么针对鉴定意见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下)
发表时间:2017-10-15 16:57: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7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中为什么针对鉴定意见存在很大的辩护空间(下)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结合南京刑事律师的辩护经验,对鉴定意见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发表质证辩护观点
一、鉴定人有无无法定资质,无相关专业技术或职称或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人资质证书展示,律师应一一核对。
二、 检材、样本来源是否不明。检材的真实性,来源,取得,保管,送检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检材是否与相关的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堪验检查笔录相符;实际中很多案件是没有提取笔录的,往往是跟勘验检查笔录放在一起的,无单独的提取笔录,此应作为律师办案的重中之重。
三、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如酒驾,抽血血检,尿检,送的材料不一致。
四、鉴定时间对鉴定意见的影响。如迟发型颅内血肿受伤后三周才出现,当时不可能出现。
五、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足。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某些鉴定鉴定意见一定要找它不合法的地方,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甚至是缺乏客观送检材料不足或者不存在依据的瑕疵。
六、不同意见所依据的材料是否一致。要认真甄别、有所取舍,要看检材交全没有,律师要从中发现问题。
七、鉴定程序违反规定,不能私下接单。例如是否存在检材的保存、传递、保存、处置的方法不当,女性妇科检查是否有女性鉴定人员;精神病人鉴定是否有监护人。
八、鉴定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规范要求。
九、待证事实与鉴定意见是否关联。
十、鉴定文书是否缺少形式要件 。委托事项与鉴定的事项不一致,重置购买价值相差很大。
十一、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如鉴定意见中有前置条件为公安机关核实为钝器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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