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浅谈刑法修正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变化和认定
发表时间:2021-03-16 11:14: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1825次南京刑事律师事务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律师浅谈刑法修正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变化和认定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变化
1997 年颁布的《刑法》中明文规定:进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一旦造成使用人出现健康问题,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按照实际情况处以收入金额 50%—200%的罚款;《刑法修正案》中对于这一部分进行修改为:生产或者销售假药的行为,必须进行相应的有期徒刑或者相关拘役,并处罚金。经过修改完善, 对于其罪责确定有着非常明显的变化。
1、定性上的变化
经过修改后,生产和销售假药的行为已经被直接定性为无论是已经造成还是存在潜在威胁消费者健康的,都被确定为其是犯罪行为,将犯罪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适当扩散,而这样的过程是更多的直接提及,而不是简单地进行表述。鉴于此,《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在实际表述中将假药生产和销售行为进行了精确定义,只要是存在一定威胁的行为,都需要按照既定标准严格遵守,如果实施过程中更多涉及,将要直接确定其犯罪的事实发生,而事实发生后的判定将从严处置。
2、 证据上的变化
修改前对于相关罪责的定义,主要是在需要提供证据鉴定生产销售的药品为假药之外,还需要直接给出证据证明假药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修改后,只要能够出具其生产或者销售的药品是假药的证明,就可以定罪。
3、 处罚上的变化
修改前后对于附加刑直接给出相关区别,对处罚的金额解除了范围限制,即改变后,处罚的金额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事件情节的大小增加或者降低处罚力度。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实践中的认定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明知是假药而生产、销售的。对此罪的认定主要标准为:主观方面明知是假药,客观方面药企生产销售的是假药。
1、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客观方面
生产销售的药品应该是假药。 根据《刑法》地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所称假药分为两大类:假药和按假药处理。
2、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观方面
在实际主观上明知是假冒药品。而从实际客观上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刑法所列出的假药有假药和按假药进行处理的差异,因此基于主观上的明知的认定也需要具备相关的差异性。基于假药种类,主观上认同其要求其必须有所认知到制药的成分不符合内部规定、或是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
司法实践过程中除了罪犯自己的供述以外, 还需要在相关方面包括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制药原料或药品的采买管道、生产制造配方、价格、实际生产条件等多方面所列出的因素予以相关恒定。基于其按假药处理的过程,由于这一类假药成分与真药成分基本相同,这一类更多在销售环节中得到体现。这一犯罪药品本身成分没有存在问题,而是鉴于其违背了药品管理的规定而基本被定为假药的层面上,因此在此种情況下,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知的确认过程中也需要有所不同。应该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观层面上认知到这一种类销售药品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对于其按假药谈及的六大类情形。
一般而言,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供述外,还需要借助犯罪嫌疑人接受教育程度、按照其在药品行业外的时间长短、药品的购入管道、药品价格、药品说明书和外包装以及药品行业外规定的宣传等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主观上进行确认。刑法修正案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变化和认定作者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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