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是否成立的律师辩护考虑因素
发表时间:2017-10-16 15:34:1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0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侵犯财产罪是否成立的律师辩护考虑因素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辩护律师针对是否构成财产犯罪的刑事案件,首先应当考虑是否构成犯罪进行专业刑事辩护思考。对于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条文依据是《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即看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具体标准是《刑法》第263条至第276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来说,侵犯财产罪是否构成犯罪(即罪与非罪辩护)主要决定于两大因素:
一、涉案金额
涉案金额是确定侵犯财产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最主要参数。刑法立法明确地将是否达到“数额较大”规定为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二、犯罪情节
在侵犯财产罪的刑事辩护中,一定要注意克服单纯强调犯罪数额的片面做法,要注意考虑其他因素对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的影响。犯罪情节就是针对侵犯财产罪的刑事辩护必须考虑的另外一个综合性因素。
《刑法》第268条和第275条就将“有其他严重情节”与“数额较大”并列规定为聚众哄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之一。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兼顾数额与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一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该解释第6条第二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此外,在辩护过程中,对于不足以构成犯罪的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仅仅是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建议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从而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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