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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析如何把握法庭辩论

发表时间:2014-11-14 07:46: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40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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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析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法庭辩论的相关问题?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刑事凇法第一百九仨条第二款规定“法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通过赋予控辩双方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和互相辩论的权利,旨在从程序上保证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法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需要注意的是,有多名被告人并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宜在被告人自行辩护后,即由该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以使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连贯、紧凑。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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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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