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解析如何把握法庭辩论
发表时间:2014-11-14 07:46: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4019次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南京刑事律师解析如何把握法庭辩论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南京刑事律师解析刑事辩护律师如何把握法庭辩论的相关问题?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刑事凇法第一百九仨条第二款规定“法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通过赋予控辩双方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和互相辩论的权利,旨在从程序上保证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法庭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需要注意的是,有多名被告人并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宜在被告人自行辩护后,即由该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以使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连贯、紧凑。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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