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对物证、书证的质证内容
发表时间:2017-10-17 15:00:4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89次(1)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 品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是否由二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物、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清单,笔录、清单是否经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是否注明清楚。
(3)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是否受损或者改变。
(4)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体液、毛发、指纹等生物样本、痕迹、物品,是否已作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并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比对。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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