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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内容

发表时间:2017-10-17 14:59:52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77次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5)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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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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