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质证内容
发表时间:2021-01-03 12:13: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55次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质证内容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1)勘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勘验、检查人员和见证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2)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记录了提起勘验、检查的事由,勘验、检查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现场方位、周围环境等,现场的物品、人身、尸体等的位置、特征等情况,以及勘验、检查、搜查的过程;文字记录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现场、物品、痕迹等是否伪造、有无破坏;人身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有无伪装或者变化等;
(3)补充进行勘验、检查的,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缘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质证内容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jq/768.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