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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

发表时间:2017-10-17 14:58: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95次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刑事辩护律师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辩护律师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的质证内容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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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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