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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发表时间:2017-10-17 14:58:3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13次

  发问由提请通知的一方先进行,在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1.发问应当遵循的总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3)不得威胁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4)不得损害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人格尊严。

  2.发问应遵循的具体规则

  (1)发问方式: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可以要求他们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如果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能连贯陈述的,辩护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2)发问内容: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鉴定意见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3)发问形式: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4)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5)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辩护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在此对证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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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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