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发表时间:2017-10-17 14:58:3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13次发问由提请通知的一方先进行,在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1.发问应当遵循的总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3)不得威胁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4)不得损害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人格尊严。
2.发问应遵循的具体规则
(1)发问方式: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可以要求他们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如果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能连贯陈述的,辩护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2)发问内容: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鉴定意见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3)发问形式: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4)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5)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辩护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在此对证人发问。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5695295888。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bhjq/771.html
推荐律师
您可能想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