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0-11-23 12:56: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8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交易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此,刑法和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
一、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
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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