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刑法及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2:1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1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刑法及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置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未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节录)
第一百零四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携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辛责任。
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四十五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著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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