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0-11-25 20:34: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2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房》 第三百九十五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贯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①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 (1998年5月11日 高检发释字[1998]1号)(节录)

  一、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节录)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一)行为人不能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合法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二)“非法所得”的数额计算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所得”,一般是指行为人的全部财产与能够认定的所有支出的总和减去能够证实的有真实来源的所得。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以上就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lfg/2333.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