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0-11-25 20:15:1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藏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三十六条[聚众斗殴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年1月1日追施行法发[2013]14号)(节录)
常见犯罪的量刑(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受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向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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