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20-11-25 20:01: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12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节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第七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7号)(节录)第二条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118号修正)(节录)
第二十七条公民在申请、换发、补发普通护照以及申请变更加注时,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的,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依照护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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