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法律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3:50: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4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节录)
第八十二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6年7月26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节录)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j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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