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47: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9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62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中,“情节严重”是加重情节。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的重罪情节有:手段行为的严重程度,组织的人数规模及持续时间,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所造成的侵害程度以及组织乞讨行为所引发的一些间接的社会后果。笔者认为,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1)多次(3次以上)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的;(2)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众多残疾人或者多名儿童乞讨,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的;(3)长期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的;(4)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导致残疾人或者儿童死亡或自杀的;(5)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组织残疾人或者儿童乞讨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节录)(2010年3月15日 法发[2010]7号印发)
20.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整理关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