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如何精准进行
发表时间:2023-03-14 08:40: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65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如何精准进行,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如何精准进行
如何量刑原本只是刑事法官最关心的问题,然而,随着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多数案件都需要由检察官和被告人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进行量刑协商。因此,检察官和辩护人也都越来越关心刑事案件如何精准量刑这一课题。尤其是202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是就量刑问题首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更是说明了量刑对于法官、检察官及辩护人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 法律适用
(一)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
刑法修正时,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生效前的(为方便表述,下文将生效前的法简称旧法、生效后的法简称新法),应当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判断规则如下: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分别按照新旧法的规定确定法定刑幅度,然后进行比较,先比较主刑,选该幅度中法定最高刑低的法;如果最高刑相同的,选法定最低刑低的法;如果主刑幅度相同的,比较附加刑,选附加刑轻或有限制的法;如果主刑和附加刑都相同的,比较罪状表述,选缩小范围或有利于被告人的法。
张三在刑修十一实施前集资诈骗80万元,旧法法定刑为5-10年,新法法定刑为3-7年,新法的最高刑低,应适用新法。
李四在刑修十一实施前集资诈骗1000万元,旧法法定刑为10年-无期徒刑,新法法定刑为7年-无期徒刑,新旧法的最高刑相同,但新法最低刑低,应适用新法。
王五在刑修十一实施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万元,旧法法定刑为3-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新法法定刑为3-10年并处罚金,新旧法的主刑幅度相同,但旧法的附加刑有限制,应适用旧法。
赵六在刑修十一实施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元,旧法法定刑为3-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新法法定刑为10-15年并处罚金,旧法的最高刑低,应适用旧法。
刘七在刑修十一实施前有食品监管渎职行为,新旧法的法定刑相同,但新法的罪状表述删除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入罪要求,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的入罪条件,可以说降低了入罪门槛,对被告人不利,应适用旧法。
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需要说明三点:
1、从旧兼从轻原则只有在犯罪行为对应的该罪条文被修正时才会用到
前不久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一案,该案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被告人因和他人发生争执,从3楼的家中两次将菜刀抛掷至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但没有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案发时公安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但法院最终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于该案的判决逻辑,有人引用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本来要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要判处3年有期徒刑,但是由于案件裁判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实施,对该行为又有法定刑相对轻的高空抛物罪可以适用。那么,法院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只能按照处罚较轻的高空抛物罪来定罪处罚。对此,笔者难以认同,因为被告人在被立案时涉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没有被刑法修正案(十一)所修正,根本用不上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案被认定为高空抛物罪是不妥当的,因为,如果按照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在作案时假如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该法条未被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故之后仍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按照刑法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在作案时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不能构成其它罪的话,只能依照被告人行为时的刑法宣告无罪。总之,无论如何都没有理由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的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
2、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可以分别适用新旧法
既然从旧兼从轻的判断是具体的,需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构成事实判断,那么就会出现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有的适用新法轻,有的适用旧法轻,就会出现不同被告人分别适用新旧法的情况。比如前例中的张三和王五完全有可能出现在同一个案件中,判决中需要同时引用旧法和新法。
3、特殊情况下同一个被告人可以同时分别适用新旧法同一条的不同款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增加了最高一档刑期的法定刑,但同时规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就可能造成新法部分条款对被告人不利,部分条款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是否可以分别适用新旧法的不同款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允许同时适用新旧法同一条的不同款,就会组合产生出来一个既不完全是新法,又不完全是旧法的条文,实际上是创设了一个新法条。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时适用新旧法同一条的不同款并没有创设新法条,只是选择了新旧法的不同款而已。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刑法条文不同款之间有时候是相对独立的,从立法技术层面上讲,在修正刑法时为了既不改变原法条顺序,又使得条文之间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常常采用某某条之一、之二的表述方式,这些之一、之二本质上与刑法该条某款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既然之一、之二可以分别适用,某款也应当可以分别适用。此外,如果不允许适用的话,有时候立法目的难以实现。比如,某被告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元,没有减轻处罚情节。按照前述的从旧兼从轻判断规则,对其应当适用旧法,判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假如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1亿元,判决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实施,应当可以同时引用新法新增的该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档量刑。不过,需要强调的是,同一款内不能拆开分别适用。比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同一款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降低了第一档刑期的最高刑,但同时增设了罚金,不能拆开分别适用,即不能按照新法第一档刑期判处主刑的同时又按照旧法的规定不对被告人判处罚金。
(二)跨法犯的法律适用
刑法修正时,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生效前后的,应适用新法,如旧法对被告人有利的,应当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旧法情节占比越大,从轻幅度越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1997年刑法修订时如何适用法律,以《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的形式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例:张三在新法实施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元,在新法实施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万元,新法法定刑为10-15年,旧法法定刑为3-10年,虽然,新法明显重于旧法,但对张三仍应当依法适用新法,但在量刑时考虑到绝大部分数额都是新法实施前的,且新法实施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万元尚无法单独构成犯罪,故需大幅酌情从轻处罚,在旧法关于此罪能判处的最高刑罚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之上稍微增加一点即可,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罚金55万元是比较合适的。
第二部分 量刑的步骤和方法
(一)如何选择起点刑
1、选择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来确定量刑起点。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指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特征并达到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必备事实,通俗的说,就是在某量刑幅度内“裸”的事实,从逻辑上说,既然是裸的事实,那么就应该直接把该幅度内法定最低刑作为起点刑才是,怎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还把起点刑规定为一个幅度呢?这是因为犯罪形形色色,入罪或跳档的条件也有很多,不同的情形虽然都可以入罪或跳档,但社会危害性还是有所不同的,如果没有幅度,会导致无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比如说,在故意伤害罪中,轻伤一人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在第一档所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然而,在实践中轻伤一人的情况形形色色,同样是轻伤,造成轻伤一级和轻松二级的危害性是不同的。即使同样造成的轻伤二级,一拳头打成的鼻骨骨折轻伤的和拳打脚踢造成的多处骨折轻伤还是有所区别的。再比如说,同样是诈骗5千元)刚构成诈骗罪,(鉴于各省的标准不一,为方便论述,假定(普通型)诈骗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为0.5万元、5万元和50万元,后续案例也均采用该标准)应当在第一档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但一个是以谈恋爱为名实施的诈骗,另一个是非常普通的诈骗,在量刑时也应当是不一样的,因此,就需要选择不同的起点刑。
2、考量的因素有哪些
既然要在这个幅度里选择一个具体的点呢,那么主要考量的因素是什么呢?是对案件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综合判断,通俗的说,前者就是造成了多大的后果或危险,后者就是这个人到底有多坏,根据这个综合判断,法官选择一个认为比较合适的点,可以说,这个点的选取是个综合判断,甚至很难来具体量化,总体来说,就是社会危害性大的和被告人人身危险性高的,起点刑就高一点,反之,就低一点,比如还就上面的故意伤害罪来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仅规定故意伤害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那么对造成轻伤一级的选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作为量刑起点,而对造成轻伤二级的要轻一些,选择有期徒刑一年作为量刑起点,因为前者社会危害性更大。对同样是造成轻伤二级的,对于一拳头打成的鼻骨骨折的选择八个月作为量刑起点,而对拳打脚踢造成多处骨折的要重一点,选择有期徒刑一年作为量刑起点,因为后者的人身危险性更大。
3、注意的要点有什么
在选择起点刑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以相关犯罪构成的既遂状态来选择,也就是说,即使案件系犯罪未遂或者犯罪中止,在选择起点刑时都是按照假定已经既遂时所处的法定刑幅度来选择的。二是选择起点刑时考虑的因素应当尽量排除后续调整基准刑的情节或因素,否则将导致重复评价,比如在上面的故意伤害罪中,如果持刀伤人是一个酌情从重处罚情节,激情伤人是一个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那么在选择起点刑的时候就不应当考虑这两个量刑情节,不能因为具有持刀伤人情节而把起点刑提高,也不能因为激情伤人就把起点刑降低。
4、量刑指导意见之内罪名怎么选择起点刑
量刑指导意见之内罪名的起点刑范围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上述考量因素和注意要点确定一个具体的起点刑。
例:被告人张某强在文物藏品拍卖诈骗公司中担任业务员,参与诈骗金额30万元,属于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3-10年有期徒刑,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应在3-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考虑到以公司化运作,职业诈骗,主观恶性较大,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后确定以3年6个月(42个月)作为起点刑。
5、量刑指导意见之外的罪名怎么选择起点刑
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之外的罪名,如果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包括有期徒刑和拘役的,一般可以将6个月作为基点,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后加或者减3个月以内作为起点刑。例如,李四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该卡支付结算100万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李四法律意识不强导致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可以将6个月作为基点,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后减2个月作为起点刑,即把4个月确定为起点刑。
如果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不包括拘役的,一般以法定刑幅度内的最低法定刑为基点,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危害性在6个月以内增加后作为起点刑。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分别是贩卖淫秽视频100个和500个。王五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视频文件200个,属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3-10年有期徒刑,王五贩卖的淫秽视频范围不大,综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危害性后确定3年2个月(38个月)作为起点刑。
(二)怎么计算基准刑
1、计算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起点刑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指具体犯罪行为超过基本犯罪构成的加重结果事实,通俗的说,就是增加刑期的核心要素。不同的罪名,衡量其社会危害性的核心要素也不同,比如侵犯财产类的案件,主要以财产金额为核心要素,侵犯人身权类的案件,主要以人身伤亡情况作为核心要素,这些核心要素一般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或执法意见中都有。总之,可以根据罪名的核心要素来确定刑罚增加幅度。
2、量刑指导意见之内罪名的刑罚增加幅度标准怎么确定
量刑指导意见之内罪名刑罚增加量标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来确定。比如上例张某强所对应的刑罚增加量标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标准,该档次中诈骗数额每增加5500元,增加1个月刑期。因此,按照上述标准,张三的基准刑=42个月+(300000元-50000元)/5500元每月≈87个月。
3、量刑指导意见之外罪名的增加幅度标准怎么确定
对于量刑指导意见之外的罪名,那就先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或执法意见的规定自行计算,具体可以根据法定量刑幅度中最高刑和最低刑分别对应的条件,按照大致均衡的方式计算出刑罚增加量的标准,该条件通常在相关的司法解释里有数量体现。比如前面所举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电子信息,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共有三个量刑档次,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淫秽视频文件20-100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淫秽视频文件100-500个,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淫秽视频文件500个以上,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此可知,对于第一档,100个视频对应3年,20个视频对应6个月(即前面介绍确定起点刑时的基点),故对应刑罚增加量标准=(100个-20个)/(3年-0.5年)*12个月≈3个/月,即在该量刑档次中,贩卖淫秽视频数量每增加3个,增加1个月刑期。对于第二档,500个视频对应10年,100个视频对应3年,对应刑罚增加量标准=(500个-100个)/(10年-3年)*12个月≈5个/月,即在该量刑档次中,贩卖淫秽视频数量每增加5个,增加1个月刑期。对于第三档,500个视频对应10年,但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数量标准,要计算出该量刑档次中的刑罚增加量标准,必须先确定无期徒刑的数量标准,对于该标准最佳的获得方式就是检索案例。因此,根据上述标准,王五的基准刑=38个月+(200个-100个)/5个每月=58个月。
当然,有些罪名,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中两档分部对应的数量标准,这时候就要看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法意见了,需要根据执法意见中的相关数量标准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计算。
4、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同一个罪名中不同量刑档次对应的刑罚增加量标准不同
例如前面讲到的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3年以下一档的标准是3个每月,3-10年一档的标准是5个每月。总体来说,随着刑期的增加,刑罚增加量的幅度会减小。
(2)在设置刑罚增加量标准的时候,某些罪名可以有多个维度,要比较后适用处罚重的
比如非法经营外汇型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0万元以上,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该规定,设置的维度既可以是非法经营金额,也可以是违法所得数额,如以非法经营金额为维度计算刑罚增加量标准,第一档刑罚增加量标准=(2500万元-500万元)/(5年-0.5年)*12个月≈37万元/月,即非法经营金额每增加37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如以违法所得数额为维度计算刑罚增加量标准,第一档刑罚增加量标准=(50万元-10万元)/(5年-0.5年)*12个月≈0.74万元/月,即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0.74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现假定张三非法经营外汇2000万元,违法所得45万元,如按照非法经营金额标准计算,增加刑期=(2000万元-500万元)/37万每月≈41个月,如按照违法所得金额标准计算,增加刑期=(45万元-10万元)/0.74万每月≈47个月。两者比较后,在对该被告人量刑时要选择适用违法所得标准计算基准刑。
(3)当没有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时需要进行案例检索
当某罪名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当需要在某罪名的最高一档量刑,如前面说到的非法经营罪第二档时,都会面临该档次内法定最高刑没有对应数量标准的情况,此时,有效的做法就是案例检索,通过案例找到一个最高刑的数量标准,然后按照先快后慢点原则设置一个增加幅度标准。比如,对于前者,现在断卡行动中最常见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解释规定支付结算20万元以上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本地类似案件,没有减轻处罚或大幅从轻处罚的情况下,结算500万元的大致判处1年,那就可以设定刑罚增加量标准=(500万元-20万元)/(1年-0.5年)*12个月=80万元/月,即支付结算金额每增加80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当然,随着刑期的增加,增加的幅度要适当的小一些,具体多少还需要参照同类判决情况。再比如,对于后者,前面说到的非法经营罪第二档,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0万元以上,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15年),但对于该档上限没有数量标准,此时就需要检索本地区类似案例的判决情况,假如通过案例检索,发现本地类似案件,没有减轻处罚或大幅从轻处罚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数额1亿元的大致判处10年,那就可以设定刑罚增加量标准=(10000万元-2500万元)/(10年-5年)*12个月=125万元/月,即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125万元,刑期增加1个月。当然,随着刑期的增加,增加的幅度同样要适当的小一些。
(三)怎么拟定宣告刑
1、量刑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主要原则有两个,一个是完全评价原则,即要对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全部进行考虑,按照时间分,包括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情节,按照法定性来分,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量刑时要全面评价分析。另一个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即对某个影响量刑的因素如果已经使用过,就不能再重复使用。比如盗窃罪的中的前科,如果该前科已经成入罪的必要条件,那量刑时就不能再次使用了;如果该前科已经让被告人成为了累犯,那在使用累犯情节的时候,就不能再将其作为前科情节了;如果有多次前科,其中还有没有作为累犯或者入罪使用过的,还是必须要作为前科量刑情节使用的。再比如,认罪认罚不能和自首、坦白等情节同时使用。还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起点刑时考虑过的情节一般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再次使用。
2、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拟宣告刑=基准刑×(1±先适用量刑情节A的调节比例)×(1±先适用量刑情节B的调节比例)……×(1±其他量刑情节X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Y的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Z的调节比例……)。
先适用量刑情节数量是有限的,基本都是减少基准刑的情节,具体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其他量刑情节是无法完全列举的,既有减少基准刑情节又有增加基准刑情节,所有案件共有的情节包括:坦白、自首、认罪认罚、当庭自愿认罪、立功、累犯、前科劣迹。其它常见的主要情节包括:作用较轻的主犯、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退赃退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对弱势人员犯罪、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犯罪、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动机卑劣及各具体罪名中的其它情节。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需要强调的是,先适用情节之间不是加减的关系,而是需要进行连乘,其他量刑情节之间是连加连减,如果没有先适用情节,计算时不考虑即可。
3、常见量刑情节调节比例怎么把握
4、具体怎么计算
假定上文中的张某强作案时刚满17岁,考虑到年纪较小,减少比例确定为30%;在某公司化运作的诈骗团伙中负责打电话,因而认定为从犯,考虑到作用较小,减少比例确定为30%;在公安机关前来抓捕时已经离职,后看到新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考虑到是典型主动投案自首,减少比例确定为30%;审理期间在家属帮助下退赔自己全部违法所得,考虑到退赔的只是自己的违法所得,减少比例确定为10%。在不考虑其它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张三的拟宣告刑=87*(1-30%)*(1-30%)*(1-30%-10%)≈26个月。
假定上文的王五3年前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刚2年,现认定为累犯,考虑到前罪也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刑满释放才刚满2年,增加比例确定为30%;被抓获第一次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考虑到坦白的时间较早和较彻底,减少比例确定为20%;王五到案后又检举他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公安机关据此已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考虑到该立功的质量较高,减少比例确定为20%。在不考虑其它量刑情节的情况下,王五的拟宣告刑=58*(1+30%-20%-20%)≈52个月。
(四)如何确定宣告刑
1、确定宣告刑的规则有哪些
量刑绝不是单纯的数学计算题,需要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对拟定的宣告刑进行审查,如果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认为拟定的宣告刑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首先要分析上述三步设置的起点和比例是否合适,有没有可以调整的空间,如果有调整空间的,审查起点刑的选取及各量刑情节的设定比例是否适当,不适当的予以调整,调整后重新进行计算。
如果调整后认为拟定的宣告刑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权限幅度内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重新确定拟宣告刑。
对于拟宣告刑,如果在起点刑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低于该幅度内最低法定刑,但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低于该幅度最低法定刑,但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如果坚持在法定最低刑下量刑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高于该幅度最高法定刑的,可以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上文张某强的拟宣告刑为26个月(2年2个月),虽低于起点刑对应的法定刑幅度(3-10年有期徒刑)内的最低法定刑,但其具有从犯等减轻处罚情节,故仍可以直接将拟宣告刑的2年2个月确定为宣告刑;而王五的拟宣告刑为52个月(4年4个月),在起点刑对应的法定刑幅度(3-10年有期徒刑)内,故也可以直接将拟宣告刑的4年4个月确定为宣告刑。
通过上述量刑过程,会发现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幅度较大,多个情节叠加之后的幅度比例更大,因此,一定要对直接计算出来的刑期结论进行审查,确保罪责刑相一致。
2、确定宣告刑过程中有哪些常见问题
(1)减轻处罚是否可以判处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种或刑期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4年2月5日下发的《关于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能否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刑罚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规定的不同种的刑罚”。虽然该文件现已被废止,但在新的文件出台之前,该文件的精神仍然具有适用性。此外,从刑罚的配置来看,只有允许这样操作,才能保证刑罚适用的连续性。例:张三犯放火罪,应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具有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判处该条文没有规定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甚至是管制。
(2)减轻处罚是否可以减至免予刑事处罚
不可以。
减轻处罚和免予刑事处罚本质不同,前者要求处罚,必须给予一定的刑罚,而后者是不处罚,不能判处刑罚。因此,对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不能减至免予刑事处罚。当与具体罪行对应的法定量刑幅度中最低的法定刑已是最低刑种时,不能依据减轻处罚情节而免予刑事处罚。当然,这种情况下,确实情节较轻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过只能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而不能是根据减轻处罚情节所对应的条款。例:张三轻伤一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其具有立功等减轻处罚情节,不能根据该情节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但可以综合案情,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3)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时是否可以减两档处罚
可以。
刑法修正案八对减轻处罚的适用作了修正,增加了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规定。对于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不能跨两档量刑,大家没有争议。但对于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情节时是否可以减两档量刑存在不同看法。不过,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刑法修正案(八)理解和适用》一书中指出,如果存在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不受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限制,因为是否同时并列规定免除处罚可以表明立法机关的不同倾向:没有并列规定免除处罚的,表明立法机关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人身危险性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而只能在有限范围内给予从宽处理;与之相反,并列规定免除处罚的,则表明立法机关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显著减少,因而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从宽,甚至免除处罚也是正当的。因此,下一格判处刑罚对于未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对于与免除处罚并列的减轻处罚情节而言,其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也在《人民司法》上撰文表示,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是对减轻处罚的释义,应适用于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根据罪行相适应原则,对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或者具有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不受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的限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两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4)18岁前后实施同种罪行是否可以适用未成年人犯罪情节
如果不计18岁前的行为,将导致无法入罪或者跳档次的,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如果不影响的,不应适用。
因为,如果不计18岁前的行为,将导致无法入罪或者跳档次时,说明评价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罪行轻重的因素离不开未成年时的行为,此时应当可以依据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反之,说明评价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罪行轻重的因素主要是成年时的行为,不应当再依据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如果可以适用而减轻处罚,将导致仅仅18岁之后的行为就单独构成犯罪或跳档次且无法减轻处罚,反而再累加了18岁之前的行为后却可以减轻处罚的矛盾。例:假定盗窃2000元入罪,3万元数额巨大。张三17岁时盗窃1000元,19岁时又盗窃1000元;或者张三17岁时盗窃1万元,19岁时又盗窃2万元。这两种情况均应认定张三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反,张三17岁时盗窃1000元,19岁时又盗窃2000元;或者张三17岁时盗窃1万元,19岁又盗窃3万元。这两种情况均不应认定张三具有未成年人犯罪情节,不能据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5)是否可以仅根据达成刑事和解而减轻或免除处罚
可以。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已被2021年新解释废止,但该条内容原文保留在新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尤其是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176号黄静诈骗案中,两级检察机关认为《解释》是针对刑事诉讼法作出,而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因此《解释》只能针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不能根据《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如要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法院认为我国在刑事诉讼法当中确立刑事和解制度,可以说是在程序法中嵌入了实体规范,体现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的立法创新。因此,刑事诉讼法虽然是程序法,但其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特别是第二百七十七条对刑事和解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对刑事和解案件公检法处理原则的规定,均具有实体上的意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意思,可体现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解释》第五百零五条正是对该条规定的具体化,第五百零五条关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规定,均属于第二百七十九条“从宽处罚”的范畴。因此,对于符合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减轻处罚乃至免除处罚,无须再按照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是否可以仅根据认罪认罚而减轻处罚
不可以。
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刑事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罚,虽然都是从宽,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刑事和解是一种量刑情节,且适用范围有限,而认罪认罚更多的是一种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如果允许根据认罪认罚而对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将导致刑法设置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系被虚置。因此,两高三部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认罪认罚案件,对于减轻、免除处罚,应当于法有据,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幅度以内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和量刑。
附:量刑建议说明表模版
关于被告人李某某量刑建议说明书 | |||||||
基本信息 | |||||||
被告人 | 李某某 | 罪名 | 诈骗(普通型) | ||||
承办人 | 案号 | ||||||
基本案情 | |||||||
略 | |||||||
确定起点刑 | |||||||
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 诈骗 | 50000 | 元 | ||||
法定刑幅度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量刑起点3-4年 | 参考值 | 40个月 | 确定值 | 40 | 个月 |
确定起点刑需要说明的问题 | 无 | ||||||
确定基准刑 | |||||||
增加刑罚量情形 | 刑罚增加量标准 | 增加刑期 | |||||
201840 | 元 | 5500 | 元每月 | 37 | 个月 | ||
基准刑 | =起点刑+增加刑期= | 77 | 个月 | ||||
确定基准刑需要说明的问题 | 无 | ||||||
拟定宣告刑 | |||||||
量刑情节 | 具体情节 | 细分情节 | 参考幅度(%) | 确定幅度依据 | 确定幅度(%) | ||
先适用量刑情节 | 未成年人 | 12-16岁 | 30-60 | 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一般年龄越小幅度越大 | |||
16-18岁 | 10-50 | ||||||
75周岁以上老年人 | 过失犯罪 | 20-50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一般年龄越大幅度越大 | ||||
故意犯罪 | 0-40 | ||||||
盲人及聋哑人 | 一般情况 | 0-50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及盲人、聋哑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一般控制能力越弱幅度越大 | ||||
犯罪较轻 | 50-100 | ||||||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重度 | 0-40 | 综合考虑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缺陷程度、与犯罪发生的因果关系、实际的危害后果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一般精神疾病程度越重幅度越大 | ||||
中度 | 0-30 | ||||||
轻度 | 0-20 | ||||||
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 | 一般情况 | 60-100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程度及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一般造成的伤害或损失越大幅度越小 | ||||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 30-60 | ||||||
犯罪未遂 | 实行终了的未遂 | 10-30 | 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一般实行终了的未遂幅度小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20-40 | ||||||
不能犯的未遂 | 30-50 | ||||||
犯罪中止 | 造成较轻损害后果 | 50-80 | 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 | ||||
造成较重损害后果或者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 30-60 | ||||||
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 100 | ||||||
从犯 | 一般情况 | 20-50 | 综合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作用越小幅度越大 | ||||
犯罪较轻 | 50-100 | ||||||
其他量刑情节 | 自首 |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 | 20-40 | 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一般典型主动投案自首的幅度大于电话通知等情况下视为自动投案自首 | |||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 | 10-30 | ||||||
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 | 0-30 | ||||||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罪行 | 0-30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 | 0-20 | ||||||
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重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自首论的 | 0-30 | ||||||
其它类型的自首 | 0-20 | ||||||
犯罪较轻 | 40-100 | ||||||
坦白 | 一般情况 | 0-20 | 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减少的幅度,一般坦白的越早、越彻底幅度越大 | 20 | |||
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 10-30 | ||||||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 | 30-50 | ||||||
立功 | 一般立功 | 0-20 | 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减少的幅度。一般立功的质量越高幅度越大 | ||||
重大立功 | 20-50 | ||||||
犯罪较轻 | 50-100 | ||||||
当庭自愿认罪 | 全部情况 | 0-10 | 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交代的越彻底幅度越大 | ||||
退赃退赔 | 全部情况 | 0-30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从严掌握,一般退赔比例越高幅度越大 | ||||
积极赔偿 |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0-40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一般赔偿越多、谅解要求越高幅度越大。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 30 | |||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未取得谅解 | 0-30 | ||||||
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取得谅解 | 0-20 | ||||||
刑事和解 | 一般情况 | 0-50 | 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一般赔偿越多、态度越好幅度越大 | ||||
犯罪较轻 | 50-100 | ||||||
羁押期间表现良好 | 全部情况 | 0-10 | 表现越好幅度越大 | ||||
认罪认罚 | 认罪认罚+坦白 | 0-30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减少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 ||||
认罪认罚+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 | 0-60 | ||||||
犯罪较轻 | 60-100 | ||||||
累犯 | 全部情况 | 10-40 | 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增加幅度,且一般不少于3个月,一般前罪越重、释放时间越短幅度越大 | 20 | |||
前科 | 全部情况 | 0-10 | 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确定增加幅度,一般前科越重及释放时间越短幅度越大,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 ||||
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 | 全部情况 | 0-20 | 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确定增加幅度,一般犯罪越严重幅度越大 | ||||
在灾害和突发事件期间故意犯罪 | 全部情况 | 0-20 | 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增加幅度,一般灾害性越高、造成影响越大,幅度越大 | ||||
拟宣告刑= | 基准刑×(1±先适用量刑情节A的调节比例)×(1±先适用量刑情节B的调节比例)……×(1±其他量刑情节X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Y的调节比例±其他量刑情节Z的调节比例……) | 54 | 个月 | ||||
确定各量刑情节调节幅度需要说明的问题 | 无 | ||||||
确定宣告刑 | |||||||
审查拟宣告刑 | 在起点刑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 | 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 第1种 | ||||
低于该幅度内最低法定刑,但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 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 | 第2种 | |||||
低于该幅度最低法定刑,但只有从轻处罚情节 | 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 第3种 | |||||
高于该幅度最高法定刑 | 可以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 第4种 | |||||
经审查拟宣告刑属于上述第 | 1 | 种情况 | |||||
依职权调整 | 增加或减轻幅度(%) | 0 | 调整结果 | 54 | 个月 | ||
缓刑 | 是否适用 | 不适用 | |||||
罚金 | 设置比例 | 10% | 金额 | 25184 | 调整后金额 | 25000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 ||||||
填表说明 | 一、只有红色字体部分需要手动输入数据。二、黄色部分为提示性标识。 |
来源/法眼观察 作者/ 刘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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