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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量刑标准

发表时间:2024-12-09 21:06: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量刑标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655页:根据一段时间以来司法实践的情况,有的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地方进一步提出行政司法机关对于催收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常存在认识不一致,特别是对于能否适用寻衅滋事罪,在实践中常存在疑虑,有的地方也存在一概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适用泛化问题,因此建议在刑法上对以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做统一性规定。

  第1657页:需要注意的是关于“非法债务”的认定。实践中有的债务是受害人通过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自愿”对财产性利益予以让与、抵押、交付、承兑的,在形式上构成意思自治的合法行为;有的借助诉讼、仲裁、公正等手段确认“债务”,伪装成有法律背书、认可的债务;有的通过“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扣除或者收取额外费用。这些行为基本上是以所谓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实质认源于”高利放贷等“非法行为,在性质上应认定为由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需要结合相关证据,准确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

  周光权《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理解与适用》:行为人催收的对象是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这里的“等非法债务”可以包括赌债等存在“事实债务”的情形,但非法债务的范围不能扩展过宽,尤其是权利根据不明确或者事实上无权利可以主张时,对其非法讨债行为不能适用本罪。

  本罪和寻衅滋事罪之间是对立关系,为了催收非法债务而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以及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即便其行为性质属于索要债务场合实施的强拿硬要行为,也是事出有因,而不是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起哄捣乱、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不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只能以本罪论处。

  【第90号】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索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被告人蒋某华虽与被害人罗某2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但其与被害人之子罗某4之间却客观存在着就传销款项返还的经济纠纷,尽管该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并不受法律保护,但却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前因;被告人蒋某华在多次向罗某4索还传销款未果的情况下,遂向与其共同生活的尊亲属即被害人罗某2追索,也合乎当地社会习俗。当然,被害人拒绝被告人的追索要求也是正当合法的。被告人在遭被害人拒绝后,采用暴力手段加害被害人,并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虽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自始至终并不具有抢劫的犯意。因为被告人的本意只是想索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欠款”。而无意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如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势必有违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因此,对于债务纠纷当事人间所发生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索债行为,行为人尽管在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的手段,但主观上毕竟只是想收回本人的债权或者以货抵债,而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催收非法债务罪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三十四、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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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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