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3: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6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
(2)多次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造成恶劣政治影响,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等等。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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