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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

发表时间:2017-10-27 13:13: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刑事责任,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

  (2)多次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3)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造成恶劣政治影响,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

  (5)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等等。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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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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