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17-11-06 17:02: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内规定(二)> (2010年5月7日)(节录)
第二十七条[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采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相关规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fzgd/1800.html
律师推荐
推荐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