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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无罪辩护律师意见(侦查阶段律师文书)

发表时间:2021-07-17 19:54:2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345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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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涉嫌诈骗案无罪辩护意见(侦查阶段)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张**之女)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嫌疑人张**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嫌疑人,根据**市**公安分局归档的文书卷和证据卷,辩护人认为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

  一、没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存在诈骗目的。

  1、嫌疑人张**从来没有供述试图诈骗。

  2、证人松** “对张**让其填写该证的目的并不明知”(检察机关不批捕理由说明书最后一段第二行)。

  3、证人高**、陈*的证言证明张**仅仅是无理取闹,二人不可能知晓张**的目的。

  4、其他证人都没有证明诈骗目的的存在。

  二、没有证据证明诈骗金额存在。

  不存在房子,不存在赔偿,当然不存在金额。

  三、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诈骗对象。

  1、永永昌公司不可能作为受害人。

  公安机关将永昌公司作为受害人,永昌公司仅仅是负责清理现场,不存在支付赔偿款的可能,永昌公司不可能作为受害人。文书卷44、45、46页**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记载受害人为永昌公司,签字人永昌公司负责人**珠。

  2、村委会不可能作为受害人。

  一方面,整个村子的拆迁补偿工作已经在2017年3月9日全部补偿到位,征收工作已经结束。另一方面,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是接受安置补偿款的组织,支付补偿款的不可能是村委会。

  3、国家机关不可能作为受害人。

  即使按照证人高**所说(永昌公司、查档、整理材料、上报政府部门、评估、审批、财政部门放款)财政部门拨款赔付,政府严格程序办事,不可能陷入错误认识,不可能成为诈骗对象。

  四、诈骗犯罪作为结果犯,嫌疑人不存在诈骗结果。

  综上,嫌疑人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不正常之处:

  动迁公司不举报,把动迁公司作为涉嫌诈骗的受害人。

  动迁公司不支付赔偿款,把动迁公司作为涉嫌诈骗的受害人。

  证人高**报案张**涉嫌诈骗村里和政府,公安机关不把村委会和政府作为涉嫌诈骗的受害人。

  在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制的今天,希望办案人员能够严格依法办事,不枉不纵,让当事人享受司法的阳光。

  辩护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姬传生律师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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