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的请求书(伤害案件被害人用)
发表时间:2017-10-16 19:28:0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702次关于对幼女周**两侧锁骨骨质断裂进行伤情鉴定的请求书
申请人王**,5岁幼女周**之母,女,汉族,住**区**镇。联系电话:15051******
2013年7月8日上午9时10分,**镇一对夫妻在农贸市场打伤五岁幼女周**,导致周**两根肋骨断裂(医院诊断已经交给派出所领导看过),案发当时已经拨打110报警。
2013年7月11日上午10点30份,申请人按照派出所所长要求前往**镇派出所递交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报告书未果,同时递交《请求**镇派出所调取**农贸市场2013年7月8日上午9点至10点监控录像并对五岁幼女周**两根肋骨断裂伤情进行鉴定的请求书》未果。
但申请人手机信息显示,申请人提前一日顺风快递寄出的上述材料已经由**派出所签收。
幼女周**锁骨断裂伤情严重,由于镇江359医院床位全满无法安排住院,不得已安排在&&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医生检查伤情,幼女周**锁骨断裂体表外伤伤痕明显,应当尽快进行拍照取证。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的规定。但**镇派出所在受理案件至今已经长达3天之久没有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已经违反规定。
为此,再次提出伤情鉴定申请,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此致
**公安分局、**镇派出所
申请人(签名):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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