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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申请书

发表时间:2017-10-16 19:27:1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10次

  申请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姬传生律师

  通信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01栋A座11楼,电话:025-881728111

  申请事项:通知王**,朱**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王**、朱**系被害人陈*被害一案的参与者,且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将上述二人列为证人;申请人作为被害人陈*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对事关二人的言辞证据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判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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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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