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舌缺损或牙齿脱落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0:39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6次本条款的释义可以参考以上5.2面部、耳廓损伤重伤二级“舌体断离或者缺损达舌系带”条款中的相关内容。在这里一定要注意本条款规定的不是舌损伤,一定是损伤后所导致的缺损舌,这种缺损包括原发性缺损及继发性缺损。舌的损伤(裂伤)愈合完整的不能适用本条款鉴定。只有舌损伤后发生感染性坏死或损伤后的萎缩才能适用本条款。
在本条款中没有缺损的量的数据,凡是舌的任何部位发生的缺损都可以引用本条款鉴定。
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本条款的释义内容可以参考5.2面部、耳廓损伤5.2.3轻伤一级中的“牙脱落或牙折断4枚以上”中的条款内容。但是本条款是规定的牙脱落或牙折断2枚以上。也就是牙脱落或牙折断2枚以上到牙脱落或牙折断4枚以下这个范围之内。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可以碰到一种情况,就是在损伤的当时并没有达到脱落或折断的程度,但是由于牙齿已经达到高度松动的程度,经过临床对症治疗最终无法保留,或是到医院后经检查确定无法保留时,即将其拔除的,此种情况的如果本鉴定标准中有专门条款的即可按专门条款鉴定,没有专门条款的可以按本条款的鉴定原则进行类推性鉴定。但是属于此种情况的一定要经行影像学上的客观检查来证明。
目前医学的发展相当先进,牙齿脱落后可以再植,只要是所脱落的牙齿在伤后立即再植成功,其功能不受影响的,不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但是再造的牙齿并不影响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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