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0:2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505次本条款中所涉及的腮腺、颌下腺、舌下腺实质性损伤,是这三种腺体损伤中最轻的一种,只是一种实质性损伤,不涉及任何后遗症的问题。只要是这些腺体发生了实质性的损伤时,就可以适用本条款鉴定。
腮腺位于面部两侧的皮下、颧骨之侧、外耳道前下方、下颌支与胸锁乳肌的腮腺间隙内,腮腺导管位置比较暴露,面颊部的开放性损伤极易伤及,特别是咬肌前缘附近的损伤更易伤及腮腺导管。腮腺及其导管损伤后将导致涎瘘,容易合并感染,也常留下后遗症。
确定是否有腮腺和其导管损伤,一般要有临床上的客观检查,在损伤鉴定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两颊部或者口腔损伤史,这种损伤包括直接损伤和间接损伤两种情况,例如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等。
2.通过临床检查诊断能确定的涎腺及其导管损伤,在受伤之后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体征。例如当挤压腮腺部位时有涎腺流出,流出的液体做生化分析检查含有淀粉酶,当进食和咀嚼时流出的液体量更多。如确诊有困难时可以进行探查或者造影。
3.对损伤的预后必须是没有任何后遗症时方才符合人体轻伤二级鉴定的标准,如果伤后留有不同程度功能障碍的及后遗症的,不能适用本条款。
4.如果损伤不重,预计不可能留下后遗症的,在损伤后即可鉴定。如果损伤较重,或者伤后合并了化脓性感染的,预计可能会留下后遗障碍的,就暂时不予鉴定,可在医疗终结后再鉴定。
5.对损伤比较轻,伤后确实出现了严重的局部感染,此种情况应与疾病性的腮腺炎相区别,要认真地做好鉴别诊断工作。
6.这些腺体的损伤不能是一般性局部挤压伤,也不能是较轻的挫伤,只有达到实质性的损伤才能适用本条款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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