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耳廓损伤轻伤二级之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
发表时间:2020-11-27 00:00:07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5次本条款的鉴定请参考以上5.2面部、耳廓损伤5.2.2重伤二级中的条款、5.2.3轻伤一级中的条款中的相关内容。本条款所规定的标准是损伤致张口困难I度。达不到这个标准不能适用此条款。关于张口度的界定标准见本标准所附附录的相关内容。
对于损伤后的张口困难有很多原因,有口腔的软组织损伤后的瘢痕形成,有上下颌骨的骨折后畸形等,所以鉴定时一定要注意原发性损伤与张口困难有无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适用本条款。
在本条款鉴定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伤后立即出现的张口困难不能作为鉴定的客观依据,一定要经过伤后充分的治疗,待医疗终结后对后遗症的程度进行科学评定,要达到张口困难I度。
在司法鉴定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一般单纯性损伤口腔周围的肌肉发生张口困难的情况并不多,一般是复合性损伤的较多,例如伴有面部的骨折、面部口腔周围的肌肉损伤后发生感染等。对于这种性质的损伤,在鉴定时首先是要对骨折的损伤后果进行鉴定。如果损伤程度是一样时可以按本条款规定鉴定,如果骨折后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损伤程度要高于张口困难的程度时,就要按骨折鉴定,依重伤吸收轻伤的原则进行评定。
张口困难分级
张口困难I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和中指。
张口困难Ⅱ度:大张口时,只能垂直置入示指。
张口困难Ⅲ度:大张口时,上、下切牙间距小于示指之横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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